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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家预测试卷一

  • 卷面总分:100分
  • 浏览次数:0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19次
  • 作答时间:120分钟
试卷简介
本试卷依据考试方案精神的要求,选取考查全面、难度适宜的题目,参照实际考试科目划分、题型匹配、题量设计原则进行组卷而成。旨在帮助考生熟悉考试题型,了解题量,把握好作答时间。考生可在学习考试大纲的基础上,作为考前冲刺使用。
部分试题预览
  1. 东恒股份公司由朱某、胡某两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40 000万元。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科研部,并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聘任监事赵某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张某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1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①2009年税后利润为10 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 000万元(以前年度均为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②选举股东代表朱某、白某和职工代表刘某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③动用税后利润6 000万元和计人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2 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2 4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某发行股份2 000万股。上述向朱某股东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2月1日,发行价格为每股40元,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50元,2月10日发行结束.,2010年1月,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公司、黄河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2 %、3%的股份。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决定继续对东恒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东恒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持有东恒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0%,持有其余20%股份的股东要求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科研部和聘任科研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所用资金和奖励职工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东恒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东发行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9)收购要约期满后,东恒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10)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1年10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农户购进一批免税粮食,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 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 500元,货款已付。

    (3)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 400元,货款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3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该酒厂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酒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 甲国有企业拟利用英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有关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 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 27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 800万美元。

    (3)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时,由乙公司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改组后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改组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之前时,能否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简要说明理由。

  4.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止;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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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就一项资产抵押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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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阳光公司与研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研究所购买一台断桥铝合金门窗生产设备,总价款460万元;阳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所支付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应于2010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设备,由阳光公司自行提货;阳光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2月11日之前付清余款400万元。为了担保阳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承诺:“本公司同意为阳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阳光公司依约向研究所支付了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0年11月30日通知阳光公司提货。阳光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2月13日通知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研究所与阳光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简要说明理由。

    (2)研究所是否有权要求阳光公司付清全部余款并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4)因丙公司的承诺而发生的保证关系的当事人是谁?

    (5)研究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7. 根据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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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属于市场对策行为中的横向对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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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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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一律不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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