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甲机电科技公司(简称“甲公司”)的张工程师在执行公司任务过程中,完成了A产品的研究开发。2009年2月,张工程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接受乙科技开发公司(简称“乙公司”)的委托单独研制B产品,双方没有约定B产品专利申请权归属。2009年8月,B产品研制成功。2009年11月,甲、乙两公司分别就A产品、B产品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在申请时发现,丙公司于2009年10月提出专利申请的C产品和A产品属于同样的发明,因此向专利局主张,自己对A产品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
2009年6月,张工程师与丁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工程师为丁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设计完成后,丁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工程师遂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1年1月,张工程师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1年3月,戊公司发现张工程师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专利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工程师对A产品是否拥有专利申请权?说明理由。
(2)张工程师对B产品是否拥有专利申请权?说明理由。
(3)如果B产品获得专利权,乙公司享有的权利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对A产品的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甲公司向专利局要求优先权时,应当提供哪些文件资料?
(5)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6)张工程师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是否从2011年1月开始起算?说明理由。
(7)张工程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8)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戊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008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8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08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8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08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09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09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存款人因地址变更需要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关于票据代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
下列不属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的有( )。
下列关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与
2009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
2012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
2012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
2012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
2012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
2017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管
2013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公司战略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