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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专家预测试卷一

  • 卷面总分:130分
  • 浏览次数:0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6次
  • 作答时间:150分钟
试卷简介

本套试卷体例新颖,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思路明晰,可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形成全面的知识体系,避免因知识体系混乱而影响考生答题思路,帮助考生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本套试卷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该考试系统相关专家的指导,因此其含金量超越了市面上任何一本同类试卷。

  • 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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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试题预览
  1. 2009年10月,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某房地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100万元。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确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

    问提:为一名法律人,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2. 案情:2011年3月10日张某、赵某和薛某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三方出资建立北京奥运之星公司,张某出资400万元享有公司40%的股权,赵某出资500万元享有公司50%的股权,薛某出资100万元享有公司10%的股权。当日张某和赵某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赵某出借400万元给张某用于北京奥运之星出资,出借时间与公司注册交纳出资时间相同。2011年3月20日北京方石公司垫资1000万元作为北京奥运之星公司注册资金,大成会计师对该出资进行了验资,北京奥运之星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011年3月25日赵某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退还方石公司。截至011年12月,赵某共实际出资500万元,但未替代张某履行出资义务,张某也未实际缴纳出资,薛某已完成出资。公司成立以后,三位股东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其中赵某为董事长,薛某兼任监事。

    2012年1月,恰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倪某与奥运之星公司电话约定两公司各投资100万元设立华表文化用品普通合伙企业。2012年9月,该合伙企业对外兔债100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只有300万元。

    2012年2月,奥运之星公司将一间闲置厂房出租给“廖记快餐店”,租期1年。2012年月,奥运之星公司和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将该厂房作为抵押物,并于2012年4月进行了抵押登记。

    问题

    1.奥运之星公司是否已经有效成立?为什么?

    2.奥运之星的董事会组成是否有违法之处?为什么?

    3.恰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决定是否有违法之处?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奥运之星公司可以如何追索债务?

    5.银行对奥运之星公司的闲置厂房享有的抵押权自何时设立?奥运之星公司与“廖记快餐店”的租赁关系如何处理?

  3.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4.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二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元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5. 案情: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

    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其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来,已经过去了三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脍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

    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相应的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6. 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淫10日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