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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二)(拆迁问题)

  • 卷面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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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3次
  • 作答时间:150分钟
试卷简介

2012年-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二)(拆迁问题):2012年-2013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本试卷总分100分;共有一类型题目

  • 申论
部分试题预览
  1. 以“拆迁”为话题,写一篇文章。要求:中心明确,论述深刻,不少于1200字。

  2. 为了保障群众的安3和利益,请你提出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要求:条理清晰,措施可行。350字左右。

  3.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就在国务院法制办邀专家对《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进行研讨,让拆迁再度成为“热词”之时,2009年12月18日晚,朱宝成一家经历了一场噩梦。朱宝成是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江家褛村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江家漤村是越城区第二轮城中村改造的首个启动村。在早些年一期拆迁的基础上,这次是整体拆迁。2009年6月28日上午,当地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经过丈量、评估等工作,到2009.年12月,大多数农户与拆迁人绍兴市城南城中村改造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还有十多户因为在产权面积认定等方面与拆迁人存在异议,达不成协议。朱宝成也是其中之一。本来,这也是正常的。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在2009年12月18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十多个不明身份的人手持榔头、钢管和器械工具,动作迅速地强行砸门闯入朱宝成家。老两口从被窝里起来,穿得很少,哪里见过这种情景,吓得浑身发抖,家里哭声一片。那伙人不顾“有强盗!有强盗!”和“救命!”的叫喊声,其中一部分人员手持钢管等分头把朱宝成一家人控制住,威胁他们“不准动”,其余人员从一楼到二楼狂砸一通。打砸时,朱家的铝合金门玻璃、部分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等被损毁。见势不妙,朱宝成的大女儿把7个月大的儿子反锁在房间,朱宝成的老伴再三哀求打砸者别吓坏了孩子,但对方还是凶狠地砸门,砸他家里的财物,连宝宝的玩具都不放过。

    砸得差不多了,那伙人扔下一句狠话:“你们再不搬,我们下次再来砸!”这伙人分乘几辆车子,从容逃离现场。朱宝成全家惊魂未定,彻夜未眠。事情发生一个多月后,当地警方“仍在调查之中”。每晚,只要想起施暴者逃离之前留下的那句“如果还不搬走,还要来砸”,朱宝成就久久不能入睡。“想来想去,自己老老实实做生意,没有得罪人呀唯一的可能就是与拆迁有关。”朱宝成告诉记者,“因为他们把我家的面积给量错了,我向村书记要求重新量过,同时对其他拆迁户无故增多面积要求给一个合理的解释,还多次主动到村办公室和街道谈拆迁事宜,但想不到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事发后,朱宝成多次打电话寻求街道领导和村干部帮助,却被告知都去萧山开会了,要第二天下午才回来。

    2.国务院办公厅就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下发通知,通知中要求各地,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行为。通知中还对拆迁矛盾和纠纷进行了规定: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中说,当前,我国城市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十一条通知。

    通知还要求,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国务院的通知中还强调,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

    在关于拆迁资金方面,通知中要求,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入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入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入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r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3.拆迁中发生争议是难免的,这在各国都一样。因为有7户居民始终不愿搬迁,最终日本政府不得不放弃谈判了40年的成田机场的B道修建计划,而不得不采用在建设时间和费用上都双倍于原计划的改动方案,原因是政府未能成功地说服7户居民拆迁。这前后历时10年。这样的事情奇怪吗?但我们要是知道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日本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不稀奇了。但是事情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10年间,日本政府遭遇了一场以当地农民为主导力量的既波澜壮阔、又旷日持久的抗议运动。其间参加者常以数万计,全国各地的工运、农运、学运和环保组织都给予声援或直接支持。据统计,从1978年至2004年的26年间,日本全国共发生过900多起针对政府的“游行事件”,其中500多起与成田机场有关,足见其影响之大。

    4.曾参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首先应该安排好被拆迁入的现居住条件。

    以往,政府把拆迁事宜交由开发商实施,并由其与户主协商补偿标准。而一些开发商为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不具备拆迁资质、也未与房主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经常采取不当的行为,甚至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王利明说,目前大量的拆迁纠纷矛盾主要集中于补偿问题上,其实多数老百姓之所以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因为,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具体实施拆迁、补偿等事宜,政府成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一些开发商追求利益往往会做出不当行为。

    “拆迁条例应保障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至少不应比原来的居住条件更差,”王利明说,“不管是拆迁还是回迁,都应该安排好被拆迁入的现居住条件。”他强调,对拆迁入的补偿无论是货币形式或是实物交换形式都可以,应该允许被拆迁入进行选择。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确保被拆迁入能够买得起房子,能够居住。不能出现被拆迁入在获得补偿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而买不起房子的情况。王利明认为,新的拆迁条例应当对拆迁程序进行规范,将开发商主导拆迁模式变为政府主导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是不科学的,应当在科学界定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角色和责任前提下修订新条例。不过,也有人进一步建议,新规应对政府行为同时予以制约,特别是政府强行拆迁一定要履行严密的法律程序,要求其采取恰当的措施。

    5.美国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曾在新伦敦市一项征地计划的判决中,对“国家征用权”概念又作解释,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准许城市推倒民宅,以便为建设商场或其他私人项目让道”。

    这极易让人以为向来强调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美国是否也将上演强行征地拆迁。但是在后来的进一步解释中强调“它是针对新伦敦市的案情,确认政府以协助商业开发的形式,来推动社区的公共利益,可以算是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从而是可以动用。国家征用权,这一概念的。”因此根本上并没有触动以私有财产为基本的美国国家原则。

    在英国,政府或职能部门征用土地依据的是起源于19世纪的《强制征购土地法》。强调议会在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利益前提下,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在此期间,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

    在日本,是遵循于1953年就通过的《土地征用法》,该法授权日本政府在修筑公共设施时可以向社会征用土地。

    在德国,则是按照《建设法典》的第85条、86条和87条规定:为了公众利益,可以征用土地。

    在美国,因为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国家征用权”的概念就成为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而在实践中遇到两点问题:其一,此间在法理上的两个核心要件之一,即“公用”,而一但被拆迁者提出“此为私有”,那么就直接冲突于“公用”,成为死点,几乎无法逾越;其二,“合理补偿”,国家征用私地并不允许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补偿的多与少,便进退维谷。

    在英国,被确认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的门槛是很高的。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在此基础上,《强制征购土地法》实施的第二个月,拆迁户可以得到10%的额外补偿。如果拆迁户是生意人,还应得到一笔商业损失的补偿。

    在德国,因征地而做的赔偿,其额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按市场价格给予赔偿为基本原则。具体做法则是由地区专员委托半官方的组织——房地产评估委员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征地赔偿额。此间如发生争议,可引入房地产评估专家对其房地产进行评估。

    也可以向州法院控告,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一般来说,如果两份专家评估报告的赔偿数额相差不是很大的话,法院做出倾向于高值的决定。

    6.据某报报道,北京拆迁单位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如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入搬迁,将会受到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拆迁资质或拆除施工资质等处罚。

    北京市建委2005年11月初下发了《关于加强拆迁现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6年4月14日,建委要求各单位贯彻实施,保护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拆迁现场必须坚持文明施工的原则,“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恢复水、电、气、暖、交通,并对有关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

    另外,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迁入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论要求

    请概括给定资料反映的问题。要求:概括全面,语言通畅,2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