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A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的决定
×教委后(2014)12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汛办〔2014〕2 号)《A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2年制定的《A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防汛预案》)作了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根据新修订的《防汛预案》总体要求,制定本单位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A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案例二】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
以S省某通讯公司为例,自2005年8月到2009年,这家企业已经在成都市区和几个郊县的主要路口、路段安装了近1000套机动车闯红灯、超速、逆行、占用公交车专用通道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测和记录系统。
作为回报,这家公司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分得39元。换句话说,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从2006年开始,截至2008年,该通讯公司每年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的运营收入就有数千万元。由于利益驱动,一些城市的主要交通线路上几乎是百米一“眼”,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就被罚款。有的省市外包“电子眼”的私营企业甚至雇用人员坐在测速车里进行拍照,每个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据媒体报道,不少司机抱怨“电子眼”乱作为,驾驶员“被超速”。成都市一位鄢姓司机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小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该司机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瑞虎车在15秒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执法公正吗?
【案例分析】
1.政府部门把作为交通管理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和经营会产生哪些不良后果?
2.结合材料,分析政府应该如何完善和规范“电子眼”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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