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
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在妊娠早期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在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地区,家庭接生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或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
孕12+6周前进行保健指导,包括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给予营养、心理、卫生(包括口腔卫生等)和避免致畸因素的指导,提供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孕中期保健重点包括筛查胎儿畸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对高危孕妇做出产前诊断。
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每次助产均须有1名经过新生儿窒息复苏培训的人员在场。
孕期检查次数:至少检查5次。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次,孕中期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孕晚期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72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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