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合资组建了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股本金40万元。对此,乙公司对与原告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股本金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乙公司则反驳道:由于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 已无权主张违约责任,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乙公司对丙公司也不再负有补缴出资的义务。问题:
(1)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2)当出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还负有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为什么?
(3)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为什么?
简述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
试论公司自治原则。
简述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简述我国公司债的转让规则。
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公司发起人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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