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龙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监事会主席;经营利润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2010年3月,甲向银行借款200万元,龙源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问题:(1)甲的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2)龙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比例的规定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什么?(4)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简述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
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特征。
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规则。
简述股东资格的丧失途径。
简述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3l、募集设立
破产别除权
竞业禁止义务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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