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请问:(1)D、E可否要求撤股?(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3)公司法上有无其他解决案中问题的途径?
试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及表决方式。
王生与李青、张林于2000年9月出资成立华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也从未依章程规定向王生通报公司经营状况。王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文公司提供经过税务部门验证的2000年、2001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华文公司承认上述事实,并在庭审时提供了2000年、2001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请问,庭审后,法院应支持王生哪些主张,不支持王生哪些主张?理由如何?
公司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1999年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有哪些?
试述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及其在融资中的优势。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
如何理解股权平等?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包括( )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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