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付款人为A。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付款日期为见票后定期付款。乙于2013年5月13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记载“不得再行转让”。2013年6月5日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问题:
(1)此汇票应在何时提示承兑?
(2)乙记载“不得转让”后丙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有效?
(3)假如丙在提示承兑被A拒绝后转让汇票给丁,此转让是否有效?
(4)如果汇票在A承兑后又被拒绝付款,丁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案例:甲为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甲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必须字体标准、字迹清晰、无涂改、不潦草,但此汇票票面上存在第1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2被背书人书写不清楚;第4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第11、第12、第13被背书人书写不规范、不清楚等问题,导致无法判断背书是否连续,要求持票人提供上述有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交易的证明。
经查,所谓不规范、不清楚,是有些字书写潦草,有些字书写错误,比如将“鼎”字上部的“目”写成“日”。
问题:
(1)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2)上述A银行的审查与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甲起诉要求A银行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是否应当支持?
试述以外观确定票据权利的原因。
案例:2012年9月13日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A银行承兑。因欠丙公司货款,乙公司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予丙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沈某出具收条,加盖丙公司印章。沈某以96万元将汇票卖于刘某,因刘某没有这么多现金,便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刘某支付了86万元。刘某向沈某银行卡汇入60万元,称余款用于抵销沈某之前欠刘某的借款。B公司将汇票交给丁公司清偿债务,丁公司又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接受汇票时经查询得知此汇票于2012年11月21日被丙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戊公司于是将汇票退回给丁公司,丁公司又退回给B公司。B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时汇票背书情况是:收款人乙公司为第一背书人,被背书人是丁公司,丁公司背书,被背书人是戊公司。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
问题:
(1)戊公司和丁公司将汇票退回前手的行为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2)B公司是票据流转中当事人,但它没有被记载在票据上。能否确认B公司票据权利人身份?
(3)是否支持丙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的请求?
简述我国票据法上付款行为的涵义。
简述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规定。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
属于自付证券的票据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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