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10月23日甲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用途为还款,收款人空白。2013年11月1日王某向个体工商户李某购货,以该支票付款。李某以自己为收款人补填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支取方式不符为由退票。李某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支票金额和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称,该支票是带密码的支票,填写密码支票才有效,李某不知密码所以被银行退票;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没有交易关系,李某应当向王某索要货款。
问题:
(1)甲公司“填写密码支票才有效”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以与李某之间无交易关系,所以甲公司没有支付支票金额的义务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3)李某是否是票据权利人?
案例: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8月3日,到期日为2012年2月2日,金额为200万元,承兑人为某市信用联社。票面显示从出票人到最后持票人为A、B、C、D、E、F、G银行。2011年8月,F向G银行申请贴现,G银行查实F与E之间有真实交易关系,向承兑人某市信用联社查询,对方回复:“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一致,暂无挂失止付冻结,真伪自辨。”2011年8月23日G银行与F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G银行取得汇票。
2011年10月8日H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上述汇票的持票人,提供了其与C之间交易合同、H收到C交给的汇票后写给C的收据、H向C开具的增值税发票、C出具的自己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被背书人空白)的证明。法院受理中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劳动保障报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2011年12月14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2011年12月24日公告。
2012年1月31日,得知原委的G银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票据权利。在审理中查明,C与D之间没有直接交易关系,D承认从他人处获得汇票,当时C已作空白背书。
问题:
(1)就现有证据,能否证明H是票据权利人?
(2)C与D之间无交易关系,是否影响E、F、G银行的票据权利?
(3)G银行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是否影响其票据权利?
(4)G银行的诉讼及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例:甲公司将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0张票面金额共计330万元一并转让给乙公司,按照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价款310万元。这些汇票都作空白背书,但背书人不是甲公司,甲公司称受人委托代为进行票据转让。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但丙公司获悉其中有三张汇票被作除权判决,金额合计99万元,便将这三张汇票退给乙公司,乙公司对丙公司另行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以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纠纷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乙公司享有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99万元。
问题:
(1)乙公司取得票据后在被背书人处填上自己名称,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其行为是否合法?
(2)丙公司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
(3)丙公司在获知三张票据被作除权判决后将汇票退回乙公司,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乙公司基于票据上利益偿还请求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返还有关利益的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
试述票据是设权证券的含义及意义。
简述我国票据法关于付款人审查义务的规定。
有价证券具有哪些特征?
简述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
哪些行为构成伪造票据的签章?
根据记载收款人的不同方式,汇票可以分为()
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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