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多年分居。某甲在上海工作,某乙多病,与父母同住在西安。后某甲移居美国,1997年申请取得美国国籍。
2000年2月,某甲向其居住地美国法院提起与某乙的离婚诉讼。同年3月,居住在西安的某乙也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某甲离婚。
问题: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45.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42. 本案与“公共政策”有何联系?
43. 我国法律对公共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40. 试述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本案被告居住在印度时曾依照当地印度教的仪式与一名印度女子结婚。印度的习俗与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1939年5月5日,当被告的印度妻子仍在世时,他与本案的原告在英国的一个婚姻登记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已经结过婚,于是向英国法院提出请求。
原告以被告已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初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
问题:法院是如何判断被告是一个已婚男子,以及如果他是一个已婚男子,他是否具有在英国结婚的能力?
39.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38. 简述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37. 如何解决涉外宣告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36. 简述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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