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
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
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43. 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40. 试述法律选择的方法。
41.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作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问题:试分析该案涉及的主要的国际私法问题。
39.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38. 简述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关于运送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37. 简述运用公共秩序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36. 简述冲突规范的类型。
35.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的四个可适用准据法包括( )
33. 《专利合作条约》是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的专门性公约,下列各项中,属于该公约的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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