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原告滨海市远方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海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其购买77件货物,8月17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指示原告发货,原告履行交货义务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货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通过连上互联网的电脑,向法庭展示了其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被告的发货指示,法庭认定这些证据符合诉讼证据要求,予以采信,而被告主张的双方没有正式签署合同书没有证据支持,法庭不予采纳。最后,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1)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分)
(2)为什么法庭认定原告联网电脑展示的《产品购销合同》符合证据要求?(7分)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法》,试述网上银行设立资格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
简述网络广告中ISP的主要义务。
简述利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主要缺陷。
试述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以及电子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不适用的文书种类。
简述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哈希函数
埋置链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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