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简述电子货币的主要功能。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网络信息传播权
保护性管辖权
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
2008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09年4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09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0年4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0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1年4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1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2年4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2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2013年4月自考《经济学(二)》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