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凡属违法行为,都应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法律,才有实施保证;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文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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