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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测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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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 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 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 000万元和1 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 200万元和1 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 400万元、1 600 万元和1 8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 000万元、9 000万元和11 000万元。

    (3)截止到2007年6月30 E1,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为1 400万元。

    (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5)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6)2007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05年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7)2007年3月,甲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3 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张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分别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增发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2. 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10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81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082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0831日,甲公司与8建筑公司(下称8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03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8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083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084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092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095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O套。

    20102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03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0810日,8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0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郭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0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15月仍未能办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0921日和5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

     (5)甲公司对欠付8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

    (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贾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8)郭某对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对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4. 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

    •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 B.赠与物尚未交付,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 D.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但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