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3)备考冲刺

如果您发现本试卷没有包含本套题的全部小题,请尝试在页面顶部本站内搜索框搜索相关题目,一般都能找到。
  1. 案情:郑某结婚后经常受其丈夫王某虐待和殴打,并且发现王某经常酒后持刀在邻里间寻衅滋事,受到邻里唾骂,经常劝说仍不改正。王某还扬言:郑如果离婚,就杀死郑某和郑某娘家的全家人,致使郑某不敢离婚。2004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王某酗酒后卡住郑某的脖子进行殴打。见郑某进行反抗,王某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郑某,郑某闪身躲开,顺手从门后拿一挖镢把打在王某的头部,王某当即坐地,头部血流不止。此时,郑某问王某: “你酒劲醒后饶我不饶?”王某回答: “看老子饶你不饶。”郑某遂从厨房找出塑料绳套在王某的颈部,将其勒至窒息,后惟恐其不死,又找来一节铁丝拧在王某的脖子上。尔后将王某的尸体拖至厨房后墙处用柴草等物掩盖。后邻居报案后,郑某被抓获。该案经A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2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的父母早就去世,唯一的亲人就是自己的姑姑,但是郑某不愿意给姑姑增加负担,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A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胡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胡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案情需要保密为由予以拒绝。2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A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3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3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但是认为胡律师从一开始就介入这个案件,因而没有向胡律师发送起诉状副本。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3月29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根据以上案情,结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郑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2. 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字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 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

    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3. 案情:

    沈某和邻居高某向来不合。某日深夜,因高某家的狗叫声太大影响其休息,沈某到高某家进行协商。由于两人平日积怨已深,沈某一怒之下举起手边的盆栽,用力砸向高某头部,高某血流不止,晕倒在地。沈某见高某家无人,匆忙将盆栽的碎片收拾干净后逃走。第二日,高某的妻子赵某回家后发现高某已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利用午饭时间在沈某家附近的一家快餐店询问厂证人邓某,邓某称案发日曾听到楼下的高某家传来争吵声,并听出是沈某的声音。邓某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请侦查人员为其作证的行为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公安机关对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指令沈某妻子赵某作为其保证人,并责令沈某交纳了保证金。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将其从高某家带出的盆栽碎片扔到附近河中。公安机关发现之后,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不充分,在另行对案件进行侦查后,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决定对保证人赵某罚款1 000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被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沈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本案不开庭,在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提审沈某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核准了死刑判决,在该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派本院法警对沈某执行了死刑。

    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着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4. 被告人孙洪刚,男,23岁,工人。

    被告人孙洪刚于1998年8月11日下午3时许,驾摩托车载一人经某市南环路时,恰遇被害人杨亦军(时年21岁)也驾驶另一辆摩托车经南环路口向西行驶。孙洪刚一时性起,驾车跟上,并超速超过杨的摩托车,然后减速。当杨的车加快时,孙的车也加快,杨的车速减慢时孙的车也减慢,故意压着杨的车行驶。当两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被告人孙洪刚突然向右偏驶,致杨的车前轮撞到孙的车后轮右侧的消声器上,使杨的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向左跌倒,造成杨的头部撞向路边巨石,血流不止。被告人孙洪刚回头一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将杨亦军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某交警队管理科鉴定,此次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孙、杨二人均违反了交通规则,但孙应负主要责任,杨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同年10月27日向同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洪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移送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以及证据,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1998年11月4日,某区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孙洪刚提出已委托正大律师事务所江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现在要追加自己的高中同学李彤担任辩护人,高明说:“他与你有利害关系,不能担任你的辩护人。”孙表示同意。

    1998年11月7日上午,该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告知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由书记员高明向被告人孙洪刚的辩护律师江朋下达了传票,传唤其于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辩护。

    但是,11月8日,被告人孙洪刚因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无法到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所有卷宗材料已经主审法官审阅,况且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遂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案件。

    1998年11月9日上午8时半,该人民法院书记员高明从办公室出来,一手拿着有关案卷材料、笔录纸等,一手拿着刷有浆糊的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是:“被告人孙洪刚故意伤害案于1998年1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高明先走出大门,将公告贴在法院门口右侧的布告栏内,然后走进法庭,于当日上午9时准时开庭。

    1998年11月9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洪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收到判决书后的第2天,被害人杨亦军的父母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于是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区人民检察院也认为被告人孙洪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于11月16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便于11月2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某区人民检察院。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的上诉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于12月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11月23日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洪刚与被害人杨亦军两家过去合开钟表店时有过矛盾,事发前,杨亦军曾写匿名信揭发孙洪刚是流氓,有强奸妇女的问题,此次孙洪刚在路遇杨亦军后,即产生报复念头,并造成杨亦军伤害致死。因此,直接作出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杨亦军家属所有经济损失。

    问题:请问本案的诉讼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5. 方某某,男,21岁,汉族,原系某大学学生,居住在甲市A大街53号。2002年8月5日,大学生宋某某与该学校清洁工刘某发生争执,刘某伸手对宋某某猛击两拳。这时,在附近的钱某、付某等两名清洁工也围上来。宋某某还手反抗,遭到上述三人的拳打脚踢,被打倒在地。宋某某满脸是血,眼睛被打肿,鼻梁被打歪。此时经过的其他同学纷纷呼喊:“别打了,别打了!”但刘某等三人仍不住手,继续揪住宋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殴打。这时宋某某的同学方某某忍无可忍上前劝阻,当即受到辱骂,还被猛击一拳。而刘某等三人见其前来劝阻,扔下倒地受伤的宋某某,开始围攻方某某。方某某被打倒,顺手抄起一张凳子,站起身朝向他冲过来的清洁工砸去,正砸在钱某的头上,致使钱某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碎,当即死亡。甲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当天将方某某予以拘留,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8日经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方某某逮捕。经侦查认为,方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侦查终结后,于10月10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你是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此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请根据以上案情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