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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题及答案(1)备考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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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甲、刘乙、朱丙三人为好友,均为A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李甲家聚会。李甲之妻周丁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红山牌啤酒,用于招待刘乙、朱丙。当天中午,李甲、刘乙、朱丙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周丁将空酒瓶及剩余的一瓶啤酒送至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表明,空酒瓶及该瓶啤酒中均含有致病细菌,正是引发三人中毒的原因。李甲、刘乙决定共同起诉红山牌啤酒的生产厂家——B市C区的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朱丙则表示不愿意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将朱丙追加为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红原公司同意付给原告索赔额的70%。但是,调解书送达时,李甲、刘乙、朱丙拒绝签收,要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做出判决。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些):

  2. 案情: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1年的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6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发的173826元。

    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3. 某县向阳村农民赵某、孙某、李某、钱某 4人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由于他们个高体壮,天不怕地不怕,横行乡里,又常集结在一起活动,被当地农民称为“四大金刚”。某年 5月,4人在太山镇集市上“要”走农民万某草鱼3条及农民帅某瘦肉10斤,还将帅某肉摊掀翻,而后大摇大摆而去。万某、帅某敢怒不敢言。同年7月,4人在街上遇到一对夫妇,遂无故上前殴打。同年8月“四大金刚”又来到梧山村村民王某瓜地,4人饱吞一通西瓜之后,正欲离去,被王某拦住要钱,4人不给,王欲拉赵某,赵某返身一拳照王某面部砸去,王某躲闪不及,被打落两颗门牙,孙某又走上前加了一脚,踢在王某胸前,王某当即倒地,造成重伤。同年10月份,4人到太山镇喝酒,与店主发生口角,与店主约好次日午时在镇上再斗;4人遂邀请许多朋友,次日聚众来到店前,与店主组织的一帮人打斗,致店主腰部重伤。后值严打,村民举报,“四大金刚”遂被捕,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请分析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并阐述他们是否构成黑社会犯罪。

  4. 某报不久前曾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位长得人高马大的小伙子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向医生表达了一个令人吃惊的意愿:谁愿出资帮他渡过难关,他愿捐出身体的任何器官作为回报!但由于国家早有明文规定,活体器官不能捐赠,院方拒绝了他的要求。

    另有一则相关报道:在某市医院,一名患脑出血救治无效的打工妹,因拖欠医院医疗费两万多元,无力偿还,其家属决定将该打工妹的眼角膜无偿捐献给该市眼科医院,希望以此抵销拖欠的医疗费。现其家属已经在无偿捐献眼角膜志愿书上签字,但医疗费用是否一笔勾销,至今尚未有结果。

    还有一则报道:某市外来青年阿泉因负债累累,便在该市小镇上粘贴广告,称不接受社会援助,但坚持出售自身各种器官。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5. 1992年5月15日北京某法院审理了某国贸中心非法搜查倪培璐、王颖两位消费者,致其名誉受损,两位消费者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中华工商时报》发表了《红颜一怒为自尊》,报道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吴祖光读了之后,撰写《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一文发表于1992年6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在该文中,吴祖光对国贸中心个别工作人员检查消费者的做法及有关人员的谈话提出了批评。国贸中心称该文捏造事实并使用污辱性语言,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誉权的诉讼。在诉讼期间,被告吴祖光又撰写了《一个“被告”的回答――致“原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董事长孙锁昌先生》一文,发表于《时代潮》杂志。同时,被告吴祖光还在美国《世界日报》和《戏剧电影报》发表关于本案的两篇谈话对原告国贸中心再次进行了批评。

    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