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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水政监察练习(必备)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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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

  2. 在不同行政区域边界的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该由谁批准?

  3.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报什么部门审核同意,由谁公布?

  5.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节约用水方面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6. “十一五”期间,全面实施“515”防洪保安生命线工程是我市水利的重点工作之一。请问,什么是“515”防洪保安生命线工程?

  7.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8.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10.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持证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什么程序?

  14. 在什么情况下,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活动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15.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造成什么后果时,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16. 《防洪法》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什么?

  18. 跨流域调水,应当怎样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19.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兼顾哪些需要?

  20. 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