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可以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 )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8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8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8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8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08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8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08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08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并说明理由。
甲有色金属厂是国有企业。2008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08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08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09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08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07年2月20日,甲有色金属厂将自用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5)对该企业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 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 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1年2月,甲,乙。丙、了共同出资依法设立源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合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源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企业资产评估,可以由其产权持有单位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某国家机关采购一批货物,甲供应商与其成交,经过该国家机关同意,甲将该成交项目分包给乙和丙。根据规定,甲的这种分包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
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
票据保证可以作成于票据或粘单上,也可以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 ( )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 )
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管理人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