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的表述正确的有( )。
2009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CAT3208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贷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42万元、57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117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①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②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戊,并在办妥转
建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建海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董事张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夏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建海公司与荣丰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建海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08年下半年擅自为荣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建海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李某为荣丰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建海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都采用净额交收方式。( )
王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办公家具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股东会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甲公司股东会的决定是正确的。( )
中国某公司拟与外国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360万美元,外方出资 160万美元。各方出资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外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在合伙人之间是有约束力的,对债权人也是有约束力的。( )
2009年10月1日,南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对华昌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华昌公司于10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华昌公司对南海市工商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10月1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