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1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400件,单位售价65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500元。 甲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 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变更;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于2011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至2012年3月3日止,2011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率为35%。 要求:
计算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对2011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并编制销货业务会计分录。
计算甲公司2011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计算20×2年所得税费用金额。
甲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下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11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A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6年。假定甲公司A设备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万元。 (2)2011年7月2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W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W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W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的150%。假定甲公司W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符合税法规定。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2300万元; ②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87.5万元。 (3)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该商誉系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丁公司100%股权并吸收合并丁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4000万元,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缴纳与转让丁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丁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认为商誉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2011年12月31日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4)甲公司的C建筑物于2009年12月30日购入并直接出租,成本为3600万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1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600万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购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2011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②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150万元。 (5)甲公司2011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均为5%,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要求:
根据资料(1)~(5),分别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说明判断依据;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请说出正确的做法。
编制甲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计算20×2年递延所得税金额。
计算甲公司20×2年应交所得税。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2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2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产生。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20×2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20×1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1056.04万元,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年3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 (3)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4)企业于20×0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2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5)存货年初和年末的账面余额均为1000万元。本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跌价准备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6)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本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8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7)至20×1年末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 (8)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计算20×2年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
分别各项目计算20×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本期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分录。
根据资料(3)做出该未决诉讼相关的会计处理,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