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2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500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150万元。甲公司2×12年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6月30日,从A公司购入一项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用于生产A商品,购买该设备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此外还发生了运杂费20万元、保险费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要求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与会计相同。 (2)8月1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入2000万股B公司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12年12月31日,B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5元。税法规定,企业持有的股票等金融资产以其取得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12月6日甲公司因侵犯C公司的专利权被C公司起诉,C公司要求赔偿200万元,至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经研究认为,侵权事实成立,败诉的可能性为80%,可能赔偿金额为1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赔偿金额在实际支付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4)2×12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万元,甲公司年度销售收入1100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于超出部分在以后期间不能税前扣除。 其他有关资料: (1)甲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均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假设甲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对应的相关暂时性差异在2×12年没有转回。 (2)由于2×12年甲公司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条件,自本年起甲公司的税率由原来的25%变更为15%。除上述差异外,甲公司20×2年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根据资料(1)计算该固定资产期末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
计算甲公司2011年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计算20×2年所得税费用金额。
甲公司2011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下述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利润总额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假定甲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11年度涉及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对A设备计提折旧。A设备的成本为4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根据税法规定,A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6年。假定甲公司A设备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万元。 (2)2011年7月2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W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W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根据税法规定,W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的150%。假定甲公司W专利技术的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和净残值符合税法规定。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2011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2300万元; ②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87.5万元。 (3)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该商誉系2009年12月10日甲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丁公司100%股权并吸收合并丁公司时形成的,初始计量金额为4000万元,丙公司根据税法规定已经缴纳与转让丁公司100%股权相关的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购买丁公司产生的商誉在整体转让或清算相关资产、负债时,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认为商誉不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2011年12月31日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4)甲公司的C建筑物于2009年12月30日购入并直接出租,成本为3600万元。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1年12月31日,已出租C建筑物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600万元,其中本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已出租C建筑物以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作为其计税基础,折旧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自购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2011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 ②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150万元。 (5)甲公司2011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均为5%,到期日为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甲公司2011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元。 要求:
根据资料(1)~(5),分别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说明判断依据;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请说出正确的做法。
编制甲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计算20×2年递延所得税金额。
计算甲公司20×2年应交所得税。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2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2.5万元,保修费用项目余额25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5万元。20×2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为7.5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产生。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20×2年有关所得税资料如下: (1)20×1年4月1日购入3年期国库券,实际支付价款为1056.04万元,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年3月31日付息,到期还本,票面年利率6%,实际年利率4%。甲公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2)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 (3)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 (4)企业于20×0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环保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3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环保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零。20×2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5)存货年初和年末的账面余额均为1000万元。本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跌价准备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6)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本年实际发生保修费用60万元,预计负债余额为8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7)至20×1年末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5万元。 (8)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计算20×2年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收入。
分别各项目计算20×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本期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关分录。
根据资料(3)做出该未决诉讼相关的会计处理,并计算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