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改良过程中取得的变价收入应记入( )账户
天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业为建材销售,附业为工程装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天达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装修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按年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且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在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天达公司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4月1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2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
天达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该公司报告时发现以下资料:
(1)天达公司2002年4月1日承揽了M公司的一项装修工程,工程总收入为4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340万元,工程开始日预收了100万元,至12月31日止,已经垫付了238万元的成本,天达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认定了收入和成本。2003年3月因M公司与天达公司对装修质量产生严重分歧,预计M公司不会再付工程款。天达公司对此事未作账务反映。假定税务机关认可会计口径的收支调整并可依此认定所得税及营业税额调整。
(2)2002年7月1日,天达公司对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共发生修理费用 100万元,由于金额较大,企业将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2年期在当年分摊了25万元。此项修理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定准予扣除。
(3)天达公司2002年1月1日投资持股H公司30%,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为20%,当年H公司实现盈余100万元,天达公司认定了投资收益30万元,并对此收益作了永久性差异处理。
(4)2002年5月,天达公司与债务人对某债权达成重组协议,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0万元,具体重组协议如下:
①豁免债务50万元;
②以某专利权抵债80万元;
③在2003年第一季度末归还60万元,如果在第一季度实现了盈余,则再追加偿还15万元。
在2003年3月31日,因债务人在第一季度实现盈余29万元,于是天达公司收回债权75万元。并对多收的15万元追加了“资本公积”。
(5)2002年12月31日,天达公司对无明显贬值迹象的某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计提了300万元和150万元的减值准备。
假定:
(1)除上述5个交易或事项外,天达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调整事项。
(2)各项交易或事项均具有重大影响。
要求:
(1)对天达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的进行会计调整,并编制相关调整分录(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根据上述调整,重新计算2002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并将结果填入给定的“利润表”中的“调整后本年累计(或实际)数”栏。
天达公司2002年12月31日编制的2002年年度“利润表”有关项目的“本年累计(或实际)数”有关金额如下:
华月公司是一家音响生产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华月公司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3%。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期为10年。2002~ 2006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002年10月1日,华月公司赊销商品给联华公司,商品的售价为600万元,成本为 40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割货款,由于联华公司的巨额亏损使得该笔货款的偿付无法按期兑现。华月公司对此应收账款提取了2万元的坏账准备。
经双方协议,采用如下债务重组方案:
①首先豁免10万元的债务;
②其后,联华公司以一批原材料抵债,该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该原材料于2002年12月5日运抵华月公司。
③另外,联华公司以持有的长丰公司100万股股票抵债,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5元。华月公司另行支付印花税及相关手续费5万元。股权转让手续于2003年12月25日完成。华月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
④剩余债务延期两年,于2004年年末结清。如果2003年、2004年联华公司的盈余达到200万元,则每年需追加偿付30万元。
⑤华月公司与联华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办妥了债务解除手续。
2003年联华公司实现盈余210万元,2004年联华公司实现盈余120万元。
(2)长丰公司2003年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量为5 000万元,其中:股本1 000万元,资本公积 3 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2003年长丰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①4月1日长丰公司宣告分红,每股红利为0.1元,于4月15日实际发放;
②6月1日接受现金捐赠200万元;
③当年长丰公司实现峥利润1 000万元。
(3)2003年4月1日华月公司自益达公司购入长丰公司2002年1月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债券面值为800万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丰公司共发行了1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初发行价为950万元。该债券在两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每100元面值的债券可转股25股,每股面值为1元,不足折股的部分以现金支付,华月公司支付买价806万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2万元(已达到了重要性标准)。2004年年初华月公司如期将债券转为普通股(假定未发生相关税费)。假定只有华月公司完成了转股。
(4)2004年5月1日长丰公司宣告分红,每股红利为0.2元,于5月15日实际发放。
(5)当年长丰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
(6)2005年年末长丰公司发生亏损600万元。
(7)2005年年末华月公司对长丰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贬值,预计可收回价值为1 100万元。
(8)2006年年长丰公司实现盈余100万元。
(9)2006年年末华月公司对长丰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有所恢复,预计可收回价值为 1 510万元。
(10)2007年年初华月公司将所持长丰公司的股份全部抛售,售价为1 600万元,假定不存在相关税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完成华月公司如下会计处理:
(1)作出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2)作出2003年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3)作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4)作出2004年成本法转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5)作出2004-2007年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腾达公司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2000~2004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2000年年初购入一项专利权,买价为100万元,法定有效期限为5年,预计受益年限为6年。该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2000年年末该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为64万元,2001年年末该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为61万元。
(2)2002年年末腾达公司将此专利权与天和公司的一辆小汽车交换,该小汽车的账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3万元,公允价值为38万元,专利权的公允价值为42万元,双方约定,由天和公司另行支付给腾达公司4.2万元的补价,转让专利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腾达公司将换入的汽车用于销售部门。
(3)2003年年初腾达公司采用直线法开始对该汽车提取折旧,假定该汽车的净残值7.89万元,折旧期为6年,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其进行期末计价。2003年年末该汽车的可变现净值为29.89万元,2004年年末该汽车的可变现净值为25.89万元,假定净残值始终维持原标准。
要求:
(1)计算腾达公司2000~2002年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2)作出腾达公司专利权交换汽车的账务处理;
(3)计算腾达公司2003~2005年的汽车折旧额,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自2000年年初开始对管理部门用设备计提折旧,该设备原价60万元,折旧期为5年,假定无残值,税务上采用10年期直线法认定折旧费用。甲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2001年年末可收回价值为30万元,2003年年末可收回价值为11万元。2003年的年报于2004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3月1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会计师于2004年3月1日发现甲公司因工作疏忽未对此管理部门用设备作相关会计处理,提请企业作出调整。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甲公司的调整分录并作出相应的会计报表调整。
相关表格如下:
确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冲减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应以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两者孰低确定的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
在转回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
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