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2013年1月1日,甲、乙、丙、丁投资成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从事货物配送及运输,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协议无其他特殊约定。A企业成立后,发生了下列事项: (1)2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30万元,甲、乙、丙私下协商后,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 (2)4月1日,丁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私自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营超市生鲜物资配送;甲、乙得知后以该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 (3)5月1日,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5月15日,乙以A企业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了原材料供应合同,经查,A企业与庚公司的业务往来向来由乙负责,乙转为有限合伙人一事,A企业并未通知庚公司;6月1日,庚公司以A企业未按时供应原材料为南,要求A企业承担违约责任,A企业以乙已不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由拒绝承认该合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A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试题出自试卷《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卷193》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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