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 )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口,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某销售商与一家卷烟厂于2006年10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卷烟厂向该销售商提供普通卷烟600箱,货款60万元,由该销售商贴上同类厂家甲级卷烟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商为此开具一张60万元的汇票给卷烟厂,卷烟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烟丝等原料的价款。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变造为70万元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支付其货款。乙公司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做成拒绝证明书。之后,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丁某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丁某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销售商因卷烟厂未能全数交付普通卷烟而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商与卷烟厂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丁某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若向其前手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 200万元;乙出资1 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3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4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 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 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5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经历。 ( )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丁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确定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丁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达成有限公司”。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张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张三入伙。张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负债总额60万元。张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一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 220万元,总负债为24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李四的债权20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1)甲认为自己欠李四20万元,李四欠合伙企业20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
(2)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A的4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A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3)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丁认为甲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5)张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丙签有个人协议, 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8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6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2)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析说明。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如果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
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但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免费使用。 (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出租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 )
在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即使收货人以后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也不得向承运人索赔。 ( )
支票的出票人于2009年12月15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6年12月25日”,该记载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