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中,不屈于经济法协调范围的是( )。
北京市下岗工人章某、李某和王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商品批发业务。为了设立公司,三人多次奔波于各种公司行政管理机关和部门,最终公司于2005年1月正式成立,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8000元人民币,章某以实物出资,作价1万元,李某以劳务出资,作价8000元,王某以知识产权出资,作价2万元。三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将其转让给他人。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由于经营不善,股东之间出现分歧,章某认为李某的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其补交现金1万元,王某则要求将其出资转让给第三者童某,遭到章某和李某的反对。
请问:
(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事项包括哪些?
(3)符合什么条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王某才能合法地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童某?
甲、乙、丙三人系个体经营者,甲从乙处进货一批,货款5万元未付。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5万元,离借款到期日还有三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清结债权债务,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乙为出票人,票据金额5万元,出票日后三个月付款。丙拿到汇票后找甲进行了承兑。后丙在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批发站,批发站接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两个月,决定用该汇票购买茶叶,采购员A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章的汇票外出时不慎丢失,将情况反映给批发站,批发站立即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该丢失的汇票被B捡到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充被背书人,便签字后持票到某家具城购买价值5万元的家具一套。家具城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具城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具城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批发站接到通知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具城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家具城有无票据权利?
(2)家具城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作法是否妥当?
(3)甲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著名画家A某1954年创作完成了《武松打虎》组画,1957年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广为流传。A某于1983年去世,有继承人B某。1980年C酒厂将该组画中的第ll幅修改后,作为瓶贴和外包装装潢使用在其生产的景阳冈陈酿系列白酒酒瓶上。1989年C酒厂又以该组画修改后的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准。1990年C酒厂参加了首届中国酒文化博览会。1995年该厂又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景阳冈陈酿品评会”。此时B某从国外归来得知侵权事实,协商未果,遂于1996年7月起诉,诉称C酒厂未经A某许可,A某去世后未经B某许可,使用A某的美术作品,侵犯了A、B的著作权,并以“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C酒厂的《武松打虎》注册商标。C酒厂辩称:本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该商标,曾取得A某口头许可,退一步讲,即使未得A、B许可,但一直在宣传,还取得商标注册,核准注册公告日起B某应知侵权,现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1)C酒厂是否侵权?为什么?
(2)B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甲厂经理陈某在出差途中遇到与甲厂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原乙公司业务员张某,闲聊中张某得知甲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乙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甲厂按规定时间向乙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乙公司却以张某在与甲厂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厂却认为乙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乙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乙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甲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乙公司仍未能购到甲厂需要的仪表。甲厂催告乙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乙公司仍未购到甲厂急需的精密仪表。甲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甲厂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问题:
(1)张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与甲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信托公司( ),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司应当登记的事项包括( )等。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财产由( )构成。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 )的单位和个人。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下列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