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称为
简述死刑临场监督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仲裁申请书。
李师达,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生,××省××市人,系××市××广告公司职员。 2005年12月23日,李师达与王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王楠,女,1957年4月19日生,满族,南方××大学毕业,××市人,现任××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市××路×号。王楠拥有两套住宅,将其中一套出租给李师达。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师达承租王楠自有的位于××市××路××号房屋,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6年12月24日止。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6.09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承租人应于每月30日前向出租人交清。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付首月租金1300元,还应当交付2600元作为押金。合同还规定,每月的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作了明确的约定:
第一,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当赔偿对方两个月的租金。
第二,逾期30天仍不能交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王楠将房屋交给李师达承租使用,李师达依约向王楠交付了2600元押金,并逐月支付租金至2006年5月。但从2006年6月起李师达不再交付租金,其他费用也开始拖欠。2006年8月23日,李师达向王楠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王楠在其草拟的《退租协议》上签名,遭到王楠的拒绝。
由于李师达一直拖欠房租,王楠于2006年12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要求李师达支付所欠房租款人民币9100元,水电费等费用1219.8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王楠认为,双方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师达未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其后又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师达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才可办理退租手续。而且,所交纳的2600元押金依约不予退回。王楠主张欠缴的租金应计算至房屋租期届满之日止。
在仲裁申请书中,王楠列写了两项证据: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李力波与田来福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
李力波,男,49岁,汉族,××市人,身份证号码是×××……,小学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工厂工人。
田来福,男,身份证号码是×××……,汉族,53岁,××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市××区×街××号,是××市××公司员工。
2013年×月×日下午5时许,李力波下班回家,见妻子王霞不在家,便四处寻找,当找到邻居田来福家时,田来福正在喝酒,田来福见李力波来到自己家,便邀请李力波与自己一起喝酒。李力波也不客气,当即留在田来福家,与田来福边喝酒边聊天,聊天中由于言语不合,两个人先是互相指责谩骂,后来撕打起来。在撕打过程中,田来福抓住李力波的头发,将李力波按倒在床上,随手朝李力波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邻居张兰、薛平听到吵闹声,赶到田来福家,将田来福拉到一旁,李力波瘫倒在地死亡。田来福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过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月×日以涉嫌过失杀人将田来福逮捕。
在公安机关,田来福交代了案件的全部过程,邻居张兰、薛平也到公安机关向公安人员叙述了自己所见到的事情的全部经过。公安机关派人勘查了现场,法医解剖了尸体,并出具了鉴定结论,证明李力波死亡的原因是因为其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
案件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来福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李力波的死亡结果,但是,田来福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李力波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田来福的行为与李力波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田来福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制作的日期是:2013年×月×日。
文号是:×检刑不诉字【2013】笫×号。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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