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5日,其提示付款期至( )
案例:一支票出票人为甲,出票日为2013年1月15日,持票人戌于2013年1月17日提示付款,被银行退票,银行在支票上载明理由是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戌当即找其背书人丁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经协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3个月内丁付清票款。后丁未全部履行。持票人戌于2013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向出票人甲及前手乙、丙、丁索要票据款项。
问题:
(1)保全追索权的行为有哪些?
(2)戊以追索权为由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支付票据金额义务,是否支持?试加以分析。
(3)戊以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为由要求甲、乙、丙、丁承担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利益的责任,是否支持?试加以分析。
案例:甲公司称自己是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现汇票遗失,向A法院申请公示催告。A法院受理,公告期满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甲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到期日乙公司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汇票款项,遭拒,承兑银行告知,甲公司持法院除权判决已收取了票款。
10日后,乙公司向A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票据权利,要求甲公司赔偿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损失50万元。从票据记载看,此汇票经多次背书,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乙公司,乙公司又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日期均未记载。
甲公司辩称,除权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持票人便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除权判决已确认甲公司为汇票的合法权利人,所以甲公司取得票据金额有法律依据。
问题:
(1)除权判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除权判决所依据的理念与票据法法理是否一致?试加以分析。
(3)乙公司的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试加以分析。
案例:一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是甲,收款人是乙。丙向丁购买货物,以该汇票付款,丁取得汇票时第一背书人栏有乙的签章,被背书人空白。丁在被背书人栏签名,向甲提示付款。甲称,收到乙通知票据丧失,暂停支付。
问题:
(1)丁是否是票据当事人?
(2)丁以甲、乙为被告提起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诉,乙提出反诉,以涉案汇票系其丧失的票据为由,要求丁返还票据。如果乙所述属实,丁是否应当返还票据?
(3)乙称自己与丁之间没有交易关系,所以丁不享有票据权利。这个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票据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的含义。
简述民法保证与票据保证在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简述票据抗辩切断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票据法》上的体现。
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有何区别?
票据行为的解释应遵循哪些原则?
票据伪造行为包括( )
属于形式背书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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