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票据质押成立条件之一是( )
甲为向与自己有买卖关系的乙支付货款,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A银行开出乙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委托其开户银行B收款,B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此汇票交给A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C,C向B付款。
问:
(1)这张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分别是谁?
(2)这张银行汇票存在哪些非票据关系当事人?
(3)银行汇票的金额记载分为哪几项?
一银行承兑汇票,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A银行承兑,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4日,到期日是6个月。乙在背书人栏签章,委托B办理贴现。B将汇票转让给丙,席卷资金而去。丙于2011年7月7日将汇票转让给丁,乙发现被骗,以票据不慎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于2011年7月8日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无人申报权利。9月9日法院应乙之申请作出除权判决。2012年1月4日,持票人庚的开户银行C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此票据己经向持有法院除权判决的乙支付。背书显示,该汇票自2011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先后从丁转让给戊,戊转让给己,己转让给庚。
庚表示没看过刊登公告的《人民法院报》,完全不知该票据被公示催告,自已因正当交易受让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
问:
(1)乙的公示催告申请是否合法?试说明理由。
(2)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除权判决,是否应当支持?试说明理由。
(3)依照《票据法》,庚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庚是票据权利人.是否应当支持?试说明理由。
(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此汇票的权利人是谁?试说明理由。
甲签发转账支票给乙,金额为52000元,出票日为2010年7月13日,乙同日将支票转让给丙。2010年7月23日是星期五,丙到2010年7月26日星期一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丙与银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2000元的票据责任。
问: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有,请说明。
(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
(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试说明理由。
连续背书的权利证明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如何理解无偿取得票据者的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规定?
票据伪造对被伪造人有什么票据法上的后果?
设权证券有哪些特点?
持票人滥用空白票据补记权,对出票人效力如何?
空白票据可以空白的事项包括( )
保付支票的特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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