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填写支票时将本该是24760元的金额写成了94760元,票据交给了收款人并已发生流转。其后果为( )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发给自己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12月20日。乙公司为向银行贴现,在背书人栏签章。但银行银根紧缩,控制贷款规模,贴现暂时无法办理。
2011年12月15日乙公司遭窃,汇票被盗。有人持汇票以乙公司名义采购,将汇票转让给个体经营户丙。丙将汇票赠与好友丁,作为丁结婚贺礼。此时该汇票显示的当事人是:出票人甲,承兑人某银行,收款人乙,背书人为乙和丙,丁为最后的被背书人。
2011年12月20日丁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告知汇票已于2011年12月16日被挂失。2011年12月21日,法院发布公告,同时通知银行止付该汇票。丁向法院申报权利。
问:
(1)挂失止付的效力如何?
(2)丁向法院申报权利,对公示催告程序有何影响?
(3)如果乙与丁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有人认为丁是无偿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你的观点是什么?
2012年4月15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其余货款待货物交付验收后结算;票据不得转让;到期日为2012年7月1日。
2012年4月2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A银行作了承兑。4月22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抵充欠款,丙公司随后将汇票向B银行贴现。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提货,至2012年5月29日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并通知A银行不得支付该汇票。
2012年7月1日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通知止付为由拒绝支付。
问:
(1)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
(2)A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3)B银行怎样利用票据法上的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期前付款有什么风险?
甲公司以乙为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在此之前,甲曾向其母公司丙打报告,请求丙代为付款。丙在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丙。
乙向丙提示承兑,遭拒绝。乙以甲、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丙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
(1)甲将丙记载为付款人是否导致丙成为票据债务人?
(2)丙是否可以拒绝承兑?
(3)本案应当怎样处理?
为何规定票据的效力取决于外观?
什么是恶意取得票据?
合法的票据涂销行为应具备哪些要件?
基于票据关系而生的抗辩事由有( )
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 )
汇票、本票、支票的付款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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