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的制度包括( )
甲公司长期委托乙公司代理进口机械设备。在乙公司如约完成代理进口A设备后,2011年1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以支付乙公司进口A设备的代理费用。
同月19日,乙公司将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甲公司账户不足被退票。乙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甲公司答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查对双方合同及往来账目,甲公司此前多付了款项,故代理进口A设备的费用无需再作支付。
问:
(1)甲公司2011年11月10日签发的支票是否有效?
(2)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有法律依据?
(3)本案应作何判决?
甲公司与乙公司串通,假意订立合同。甲公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A银行申请了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办妥汇票后交予乙公司。经朋友介绍,乙找到B市丙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丁,丁称自己能有办法从银行办到票据贴现,但乙公司在B市无账户,只能先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然后以丙公司名义贴现,资金到账,丁一定负责划转给乙。乙同意,将汇票背书给丙。B市C银行接受了该汇票贴现申请,将近500万元贴现款打入丙的账户之同时,从中扣收了丙拖欠C银行的贷款300万元。
汇票到期,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交涉无果,C银行以A银行、甲、乙、丙为被告起诉,要求四被告对支付汇票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1)有人认为,甲乙恶意串通损害A银行利益,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故本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2)有人认为,乙与丙之间的汇票转让因其没有真实交易,违反票据法的规定而无效。
(3)有人认为,C银行为了收回贷款而办理贴现,目的不正当。由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将票据贴现的行为也就无效。
对上述意见一一评点,说说本案如何解决。
甲为向乙支付购房款,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A银行开出乙为收款人的银行本票。乙将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委托其开户银行B收款。
问:
(1)这张银行本票的当事人分别是谁?
(2)这张银行本票存在哪些非票据关系当事人?
(3)甲申请签发银行本票时,有哪些程序?
为什么票据法规定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短期时效制度的立法理由。
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票据伪造在票据法上有怎样的后果?
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体现在哪些方面?
源自票据及其记载的抗辩事由有( )
票据保证的特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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