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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中国籍公民王娜和韩国籍公民李浩男于2010年在中国相识并结婚,2012年两人前往新加坡定居,同年双胞胎女儿出生。3个月前,双方因女儿的国籍、姓氏、教育等问题发生纠纷,王娜一气之下将女儿带回中国,李浩男想见女儿未果,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女儿享有的探视、教育等权利。关于李浩男与双胞胎女儿之间的人身关系问题,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适用( )。

  • A.中国法
  • B.韩国法
  • C.新加坡法
  • D.以上任一国家法律
试题出自试卷《2016年4月自考国际私法(00249)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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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公民文涛在英国留学期间,认识了英国公民瑞贝娜,两人在英国结婚。后文涛取得在英国的永久居住资格,但保留了中国国籍。婚后,文涛和瑞贝娜的第一个孩子文心在英国出生,取得了英国国籍;2000年,文涛回到中国并在H市找到了工作。夫妻俩常常往返于英国和中国之间。2002年,瑞贝娜也来到中国,随后两人的第二个孩子文西出生,中国国籍。2010年文涛的父母也来到H市与文涛一家住在一起。2014年12月,文涛患病去世。文涛的父母和瑞贝娜处理完丧事,就文涛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现已知文涛与瑞贝娜在H市购买了一套公寓,在H市的银行有60万元存款;另,文涛与瑞贝娜在英国也有一套小公寓。 

    请问: (1)本案中,H市法院对这一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

  2. 中国A公司(注册登记地、主营业地在S市)与新加坡B公司(注册登记在新加坡)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位于S市某经济开发区成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除就出资的方式、比例、金额、期限等问题作出约定外,合同还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初期,合同履行较为顺利,但之后由于双方在合资企业的经营理念、方式等问题上出现分歧,进而发生纠纷。B公司就该合资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纠纷,属于不可提交仲裁的事项,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请问: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A公司在仲裁之初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A公司拒绝履行。此种情形下,B公司可以向中国哪些法院申请执行?为什么?

  3. 简述司法文书域外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

  4. 试述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5. 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6. 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7.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8. 通常,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是指( )。

    • A.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 B.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 C.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错误
    • D.适用诉讼程序法的错误
    • E.适用行为地法的错误
  9.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下列哪些法律中有利于保护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

    • A.被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 B.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 C.扶养人的国籍国法
    • D.被扶养人的国籍国法
    • E.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10. 在反致制度中,受案法院最终适用自己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形是( )。

    • A.一级反致
    • B.转致
    • C.二级反致
    • D.间接反致
    • E.完全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