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2013年10月5日,G市F区国税局的H街道税务所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A公司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l00万元。H街道税务所认为A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10月10日F区国税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A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10月22日,A公司缴纳了罚款。11月1日,F区国税局将该案向G市国税局汇报,G市国税局认为A公司用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申报抵扣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重新处罚。12月29日,F 区国税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追缴偷税款、滞纳金,并处50万元罚款。
问题:(1)若A公司不服第二次处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 F区国税局对A公司的两次罚款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013年9月12日,何某向黄某购买202只三线闭壳龟(又名金钱龟)准备进行人工养殖,约定由黄某派车从D县运往s市。当晚9时,途经D县东城镇路段时,被D县的执勤交警发现,即通知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下称森林分局),该分局派人将车及202只金钱龟扣押至D县林业局进行调查。何某及黄某均无法提交运输202只金钱龟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于是,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便以何、黄非法运输、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和《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ll条的规定,于9月14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森林分局的公章,对上述二人罚款24万元。9月15日凌晨,森林分局将扣押的202只金钱龟放行。同日,森林分局要求D县海洋与水产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委托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司法、公安(包括林业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
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森林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何某、黄某不服处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行政补偿
简述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的步骤。
简述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的要求。
行政许可
相对人参与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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