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某旅行社组织一个90人的旅游团.分乘两辆豪华旅游车去华东五市旅游.行程四天.临行前该旅行社代每位游客投保了一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该社还为每个导游员购买了人寿保险.为了挤出时间多游览一些景点.导游员与游客们商量.在四天行程中.只安排中间两天住宿.其余两天晚上乘车赶路.由于司机疲劳驾驶.行驶在前面的旅游车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卡车相撞.该车司机受重伤.导游员当场身亡.游客中2人死亡.15人受伤.当时正是凌晨2点.同团的另一辆旅游车看到发生事故.随即停车.另一导游员立即拔通了自己旅行社总经理的电话.报告了事故的情况.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这位导游员还安排12名男游客保护事故现场.
请根据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事故发生后.导游员这样做是否符合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2)该旅行社负责人应该怎么做?
(3)伤亡游客和导游员应怎样赔偿?
MX旅行社与海城火车站签订协议.火车站每天将为其保留管辖内每趟车一节车厢的68张车票计划.6月15日以来.前往黔南方向游玩的游客剧增.车票紧俏.该旅行社觅此情形.就以收取游玩费为名.高价将黔南方向的卧铺票倒卖给个人和其他旅行社.每张票加价45元到60元不等.共倒卖出车票300多张.非法盈利15000余元.由于此案涉及人员多.倒票数量大.铁路警方对该旅行社4名工作人员予以刑事拘留.旅社职工认为他们属于合法经营活动.请问旅行社职工的辩解成立吗?
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2007年12月25日.胡某一家报名参加DH旅行社组织的“江西三清山5日游”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神女峰景点游览项目被取消.旅游结束后.胡某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解:此次旅游景点的取消过错不在组团社.完全是由于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一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遗漏景点门票费用.胡某一家的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直接提出.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遗漏景点责任到底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有何依据?
旅游投诉受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包括哪些内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缴纳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
无效合同就是既没成立也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
礼节是人们交往过程中相互问候、致意、祝愿的惯用形式.( )
导游人员在调整、变更接待计划时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游游览的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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