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业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销售药品或调配处方时,除非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名,否则应拒绝调配超剂量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研制新药,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支付。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某药厂上市销售的国内独家新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可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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