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医疗机构有权直接调用企业药品。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缺货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更改或者代用。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经医疗机构培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配制的疗效确切的制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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