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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第12期拍卖师考试历年真题(拍卖法案例分析)

  • 卷面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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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试费用:免费
  • 答案解析:是
  • 练习次数:8次
  • 作答时间:150分钟
试卷简介

2002年10月第12期拍卖师考试历年真题(拍卖法案例分析),是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的真题试卷。

  • 案例分析题
部分试题预览
  1. 案例五  某市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市丝绸公司办公楼及宿舍(以下简称标的物),该行于去年11月16日和12月2日在《××日报》两次发布公告后,所出底价92.9万元均无人登记参加竞买,遂与委托人协商将底价调到74.32万元。今年1月18日,拍卖行与74.6万元的价格卖出该标的物,毫不知情的竞买者之一李××通过市人大查询才得知,标的物的第三次拍卖公告于今年1月11日刊登在广州《××信息日报》上,公告说,将在“1月14日”错写成“1月4日”。1月13日,该报在毫不起眼的中缝就此刊登了更正启事。 “拍卖行显然在打擦边球!”李××质询拍卖行:“为何拍卖公告在标的物降低价后突然绕开当地媒体,转而刊登在某市只发行数百份的《××信息日报》上?”答称,拍卖法第47条有“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说明,只要在新闻媒介刊出,该公告就合法。 《拍卖法》第45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广告,即使竞买者有辛看到了《××信息日报》的公告,则至少应从更正时间“1月13日”算起,即到1月20日后才能拍卖。因此,公告的时间错误影响了法律公正,应由拍卖行承担责任。拍卖行答称,报社造成的错误应由报社负责,错误不影响拍卖公告的合法性,拍卖可按原计划于1月18日进行。 请问:1、该拍卖行的有关做法是否符合《拍卖法》规定,为什么? 2、李××认为拍卖行在打擦边球,他的观点有道理吗?

  2. 案例三  北方某大城市A拍卖公司接受一收藏家委托,拍卖一幅字画,经专家鉴定,该作品真伪存在争议,征得委托人同意,A拍卖公司在拍卖时,虽注明“齐白石作品”,标价仅为1000元,同时在拍卖规则中声明,本场拍卖对作品真伪等瑕疵不作担保,买受人王某以12000元竞得此作品,此后又在一个月后告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该作品系赝品,并非是“齐白石作品”,拍卖品公司存在误导; A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不具有约束力。 后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拍卖有效,驳回竞买人的请求,宣布拍卖行胜诉。 同年该市B拍卖公司接受另一家收藏家的委托,拍卖旧红木条案一只,标价40000元,同样B拍卖公司也在《拍卖规则》中声明不作真伪瑕疵担保。现场竞争激烈,竞买人以60000元竞得,但事后竞买人于某提出,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不一,于某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宣布拍卖无效,理由是: 该红木条案为新仿制品,与标的标识有误,拍卖公司存在误导; 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为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对买受人无约束力。 经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为无效民事合同,应予撤销,宣布拍卖人败诉。 请问: 为何两个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 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事前是经竞买人审阅,是否对买受人有约束力? 在拍卖活动中以“合同法”作为审判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 

  3. 案例二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 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 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么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到15%。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 2000年10月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这起阴谋。请问 本案例中,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性? 我国个别拍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竞相压低佣金甚至实行“零佣金”以争夺拍卖标的。这种做法的性质和危害是什么? 

  4. 案例四  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成交价30万元,双方签 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告书》,要求市房产登记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和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根据。而且依据《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就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请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 2、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3、拍卖行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5. 案例一  在某场拍卖会上,因一幅名画竞投激烈,以致拍卖师忙中疏忽,未按《拍卖规则》中的规定三声报价后敲槌,而且四声报价后才敲槌,之后又有人举牌出更高价。因此,现场公证人员裁决四声报价敲槌无效,于是拍卖师重新拍卖该画,最后出现买受人更替,拍卖结果改变。四声报价高喊槌后产生的买受人提出诉讼,状告拍卖行。 请问: 四声报价高喊槌是否有效?为什么?怎样理解公证人员在拍卖现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