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2001年1月份,刘某在建行某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之间,被告人刘某在其所办的龙卡余额为18.98元的情况下,先后持卡在建行各网点多次透支,累计透支478580.98元。其透支金额已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予归还。
问: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吗?如成立,应为何罪?
37. 试述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35. 简述继续犯的特征及处理原则。
36. 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32.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 )
33. 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不构成受贿罪。 ( )
34.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30. 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是指触犯同一具体的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 )
31.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
29. 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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