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答
主观

38. 2001年1月份,刘某在建行某市支行信用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01年9月至2002年7月之间,被告人刘某在其所办的龙卡余额为18.98元的情况下,先后持卡在建行各网点多次透支,累计透支478580.98元。其透支金额已超过规定限额和期限,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今未予归还。 

问:刘某的行为成立犯罪吗?如成立,应为何罪?

试题出自试卷《全国自考刑法模拟试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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