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一一《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
结合本案例,分析汉朝“春秋决狱”的原则,并进行简要评价。
试述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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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审
《新律》
圜土
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分为普通司法机关和特别司法机关,其中特别司法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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