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rn.cn'’域名,侵犯原告‘'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第一,被告将“PDA”标识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57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该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l款、第5条第2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3)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试述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及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简述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
简述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司法管辖权
行为能力
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8年7月自考《经济学(二)》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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