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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rn.cn'’域名,侵犯原告‘'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第一,被告将“PDA”标识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57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该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l款、第5条第2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3)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试题出自试卷《2018年4月电子商务全国自主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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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rn.cn'’域名,侵犯原告‘'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第一,被告将“PDA”标识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57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二,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该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l款、第5条第2款)。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3)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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