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登记中载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当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相关债务。( )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5%、15%和70%;
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的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人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人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恒信公司之前,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3)恒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是否有义务于7月8日发布关于收购谈判事项的公告?并说明理由。
(5)秘书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发生如下生产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同时,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送该批原材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为1000元。
(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向客运公司支付旅客运费15000元,取得客运公司依法出具的运输凭证。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收取全部价税合计金额99450元,该产品本月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应于下月10日发出。
(4)将一批试制的新产品(非应税消费品)赠送客户,该产品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5)出租闲置设备一台,租赁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一次性收取不含税全部租金12000元;出租闲置办公用房一间,租赁期为6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80000元。
已知:甲企业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上期留抵税额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人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3)D公司能否以其与E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4)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3)向国内客户转让其自行研发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200万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自产的A产品5台。
(5)当月因管理不善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70000元。
已知:甲材料、乙材料均系上月外购取得并已抵扣进项税额;购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B产品为非应税消费品,税务局核定其成本利润率为10%;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通过并抵扣;上述题干中给出的成本均不含增值税。
要求:
(1)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2)计算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正式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人有权自行决定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
王某投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登记中载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当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相关债务。(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
公司解散时,股东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而未缴纳的出资也列入公司清算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