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以上。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C、D四种产品,A、B、C三种产品适用 17%增值税税率,D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A产品适用45%的消费税税率,同时每箱还征收消费税0.2万元,B、C两产品均适用25%的消费税税率,D产品不交消费税,本期发生下列相关业务:
(1) 为生产产品进口物资,海关完税凭证注明,买价900万元,关税30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2)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买价200万元,全部用于产品生产。
(3) 为生产B产品购入甲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买价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材料已领用,增值税扣除凭证丢失。
(4) 购进乙材料,专用发票注明价格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其中40%的部分用于在建工程,60%用于产品生产。
(5) 本月生产并出售A产品800箱,每箱含增值税售价3.51万元,另外,每箱代有关部门收取行业基金0.234万元。
(6) 生产的B产品有500套对外出售,每套含增值税售价1.17万元,300套在建工程领用,每套成本0.4万元,200套送给社区服务中心。
(7) 生产的C、D两种产品对外出售,未能分开核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36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 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 本月销项税额
(3) 本月应交增值税
(4) 本月应交消费税
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预先加盖了甲公司的印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A类货物,甲公司支付货款。当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供A类货物时,甲公司称签订合同的业务员王某在订立合同之前已被解除职务,其所订合同无效。后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接受货物,同时双方商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在同意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又以格式条款中关于价格的规定可以有两种解释为由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此情况下,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该股票交付给乙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员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3)对格式条款中关于价格有两种解释应如何处理?
(4)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说明理由。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需要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对其中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甲、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向乙订购A产品 5000套,每套单价0.3万元,甲向乙预付定金200万元。合同规定.乙公司于同年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前分别供货1500套、1500套、2000套。甲方收货后10天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支付赔偿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00万元的肢票作为质押。4月5日甲公司按期支付定金,并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乙公司于4月15日根据合同约定发出第一批货物,但甲公司收货10天内只支付了第一批货物40%的货款。因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双方约定的定金担保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2) 双方约定的质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 乙公司拒绝发出第二批货物理由是否充分?并说明理由。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2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如下问题:
(1) 在2004年A公司对关联方在报告期内的累计交易总额为4000万元,未在年报中进行披露。
(2) A公司的副经理王某向其亲戚杨某透露A公司正在与某生物医药公司商淡重组合并事宜,杨某于次日即购入A公司股票10万股。三个月后A公司公告其与某生物医药公司重组合并事宜,同月杨某卖出了A公司的股票,获利甚丰。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未将该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杨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征税。该800元即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
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的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明显区别就是: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可依法律规定推定。( )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作出。( )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