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华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做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华昌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华昌公司多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9年1月10日,华昌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建海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张某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夏某,夏某根据该信息在对华昌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50万元。
(3)2
2008年2月1日,华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南海市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南海项目)开发建设;华昌公司应当按季向建设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建设银行与华
2009年6月1日,华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因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做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华昌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华昌公司多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9年1月10日,华昌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建海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张某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夏某,夏某根据该信息在对华昌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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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
1.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
在政府采购中,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并不改变,中标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也要接受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在政府采购中,如果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
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在甲公司的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公司的债权。乙可以用该债权与其欠甲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