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
甲公司为中外合资建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经营期限为20年,注册地为中部地区,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外资持股比例为85%。1997年甲公司获利50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间从1998年开始计算。
甲公司2001年至2004年间的盈亏情况如下:2001年亏损200万元,2002年获利300万元,2003年获利600万元,2004年获利80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2002-2005年间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5年甲公司为正在施工的A工程缴纳营业税120万元,预缴所得税60万元。
甲公司2005年度有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公司第一分公司专门从事水泥构件生产,为本公司的在建工程提供水泥构件,生产剩余部分则对外销售。2005年,第一分公司向甲公司的B工程移交水泥构件的成本为 1 000万元(第一分公司不在B工程的建筑现场),此外,第一分公司还对外销售成本为2 000万元的水泥构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 200万元;
(2)A工程在本年度内完工。该工程的总承包额为12 960万元。至完工时止,甲公司累计发生工程支出12 000万元;
(3)年度内开始施工的B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5 040万元。当年共发生工程成本4 200万元;
(4)本年度内共取得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取得国库券转让收入100万元;
(5)本年度共发生管理费用36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250万元;
(6)甲公司无其他费用支出;
(7)甲公司期初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万元;
(8)2006年3月,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以2003年计提的20万元公积金,2004年计提的200万元公积金和2005年计提的300万公积金转增股本,并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本方案当月实施。
要求:
(1)分别计算甲公司2001年至2005年间,各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当地免征地方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本年度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假定本年度为一个纳税期间);
(3)分别计算甲公司2005年的应纳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
(4)计算甲公司2006年的转增股本方案,外方可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
中国公民李四是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05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份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15 000元;
(2)1-12月份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2 500元;
(3)4月份一次性取得稿费收入8 000元;
(4)5月份一次性取得翻译费收入30 000元;
(5)7月份一次取得审核收入3 500元;
(6)8月份取得国债利息收入6 235元;
(7)9月份取得2000年9月份存入银行的五年期存款利息30 000元;
(8)12月份取得2004年12月1日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息7 155元;
(9)年底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000元。
以上各项收入,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已由支付单位扣缴,并取得免税凭证。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收入中应由支付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李四是否还需补缴税款?如需应补缴多少?
某盐场2005年10月生产液体盐25万吨,其中5万吨直接对外销售,15万吨继续加工成固体盐10万吨,当月售出7万吨。另外,该盐场还外购液体盐4万吨加工成固体盐2.7万吨(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当月全部售出。已知该盐场固体盐的单位税额为10元/吨,液体盐(含外购)的单位税额为4元/吨。要求:计算该盐场当月应该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甲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5年3月20日签定厂房转让合同,将本厂厂房转让给乙企业,厂房账面净值为1 000万元,转让价为2 200万元。支付评估费2万元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该厂房重置成本为2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七成新。厂房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因转让房地产,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20万元。其中:契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的税率为5%,城建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印花税的税率0.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在这一房产转让行为中,甲企业和乙企业在契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中应缴纳哪些税,应缴纳的税额为多少?
某运输公司下设独立核算的四个分公司:客货服务中心、运输调度中心、停车场及设备维修中心等。3月份发生收入具体如下:
(1)客货服务中心本期代理收入20万元,运输收入100万元;
(2)运输调度中心收入3万元,出租场地租金收入4万元,利用闲置办公室开设电子游戏室,收入2万元;
(3)设备维修中心为另一公司修理汽车5台,该公司支付修理费2.34万元(包括消耗零件1万元)。
要求:运输公司本期欠缴税款共5天,计算该公司应缴税额及加罚滞纳金。
甲公司2005年5月开业,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万元。当年公司除建立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外,还建立了2本日记账和3本明细账。甲公司在开业当月还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了一个商标注册证和一个房产证。甲公司在开业当年还签订了以下合同:
(1)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上记载的运输费和仓储保管费合计为5万元。
(2)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一份,投保金额为100万元,缴纳保险费4万元。
(3)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为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万元。
(4)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销售给乙企业价值30万元的货物。
要求:计算甲公司应该缴纳的印花税。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梁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甲企业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营酒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甲企业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高梁一批,开出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28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凭证,货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自制粮食白酒一批,内销30000斤,含税销售价每斤8元,外销20000斤,离岸价为每斤2美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3;
(3)将价值15万元的高梁委托给乙企业加工成粮食白酒,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 000元,粮食白酒8万斤加工完毕,甲企业收回白酒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 000元、增值税额5 100元,加工的粮食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4)甲企业将收回的粮食白酒深加工后批发售出5万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另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 000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从小规模企业购入农产品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
(5)售黄酒2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6 000元;
(6)以外购散装薯类白酒生产礼品酒,期初库存外购散装白酒2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 8 000元,本月购入50000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月末库存外购散装白酒3 000斤,不含税价值为12 000元;
(7)出售礼品酒4万斤,每斤不含税销售价为6元;
(8)月初留抵的进项税额为3万元。
要求:计算甲企业本月的免抵增值税额和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以及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白酒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
税务所虽然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但其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1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