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会城市的一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74万元,实现利润26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58万元,2005年度平均全年员工800人(其中食堂人员15人,医务室人员10人),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 已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960万元以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68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地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该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上交,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 企业会计账面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5.4万元,当年发生坏账损失4万元,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会计上坏账准备提取比例5%;
(3) 国债利息收入27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股息138万元,企业未入账;
(4) 当年6月1日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对外投资,借款期限3年。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当年利息费用共计2l万元,全部计入了“长期投资”科目,会计认为不影响损益,未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45万元,广告宣传费16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经查上年仍有未扣除完的广告费240万元。
(6) 12月转让一使用过的自建办公楼,账面原值18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转让价45万元;转让一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160万元,该项土地购进时的成本35万元,已摊销20万元,以上未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7) 11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中国老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1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48万元,向某灾区直接捐资30万元,已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8)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13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8万元,意外事故损失8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 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 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 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8) 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 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5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李某从事个体运输业务,2005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 当年取得运输收入200000元,运输成本50000元;
(2) 当年实际支付工资96000元,其中业主工资每月2000元,雇工工资每月1000元,共有雇工6名。(当地税务机关核准雇工工资列支标准为每月500元,投资者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并按照实际工资支出提取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16800元(工资费用及提取的“三项经费”本题中未计入运输成本费用);
(3) 提取风险准备基金12万元;
(4) 提取业务招待费10万元,已列支;
(5) 对外进行投资,取得分回的股息20000元;
(6) 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万元,而银行贷款利率为10%;
(7) 一辆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损失达80000元,由于已投保,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为45000元;
(8) 缴纳营业税等经营税费合计为22000元;
(9) 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5000元。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李某税前可以扣除工资费用、“三项经费”和投资者生活费用合计数;
(2) 计算李某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利息费用和损失合计数;
(3) 计算该李某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限额;
(4) 计算李某2005年的生产经营所得额;
(5) 计算李某2005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在珠海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方与外方的资本比例为7∶3),经营期限15年。1997年5月投产,1997~2004年的生产经营情况见下表:
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15%(本题不考虑地方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出口产品占总收入比例均超过70%。
2005年度该企业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78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总额76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5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年度终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发现2004年企业少计收入,应补缴所得税款3万元,缴纳罚款 1.50万元,已经支付并在利润总额中扣除;
(2) 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支付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费用15万元,取得运费发票,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3)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100万元;
(4) 技术开发费90万元(2004年的技术开发费45万元)中有7月份列支的向外单位购买相关的技术专利30万元,已据实扣除;税务机关核准该技术专利按5年摊销。
(5) 账面有长期投资股权投资300万元。但本年实际已经处理了该投资,并取得转让收入310万元,企业没有做账务处理。
(6) 6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 3.4万元,企业支付运输费2万元和保险费5万元,取得发票,企业对此未作账务处理;
(7) 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教育部门向当地小学捐赠10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8) 分回境外投资利润34万元,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分回利润的境外所得税率28% );
(9) 本年购得一套国产设备做生产设备自用,发票价格1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运费、保险费共3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1997~2004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和;
(2) 计算销售产品业务影响流转税金额;
(3) 计算交际应酬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因技术开发费事项所调整的应税所得额;
(5) 计算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分回投资应补所得税额;
(7) 计算2005年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本年可抵扣所得税和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8) 假定该企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外国投资者将其分得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2005年1月1日,李某与一县外贸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公司下属市宾馆的合同书,承包经营合同书规定:承包期3年,李某每年应向公司上交承包费30000元,管理费10000元。2006年初,该宾馆所得税申报材料显示2005年营业收入70000元,另外有外省的两处房产出租收入20000元,成本、费用75460元(其中包括李某每月领取工资600元),营业税4500元,城建税315元,教育费附加135元,2005年度仅缴纳所得税1726.2元。税务机关对该宾馆纳税检查,发现承包前后所得税缴纳相差悬殊,经深入检查发现:
(1) 该企业使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房收入170000元,会议室使用费收入30000元,并以出纳名义存人银行,该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可扣除的成本130000元,费用30000元;
(2) 经查用工合同发现,多报管理人员人数2人,服务人员6人,每人每月工资600元;
(3) 宾馆设小商品部销售饮料收入4000元、食品收入2000元,烟酒收入3000元,保健品收入1000元,可扣除的饮料成本3400元、食品成本1420元,保健品成本600元,烟酒成本2580元。
要求:
(1) 计算应补缴营业税额、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计算本年应税所得;
(3) 计算本年的应补所得税;
(4)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分析李某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应如何处理。
北京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 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化学制品厂经营合同,约定每年上交利润100万元。
(2) 与某银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金额500万元,年利率5%;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500万元。
(3) 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以货换货合同,本企业的货物价值350万元,制药公司的货物价值450万元。
(4) 与金属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厂提供价值100万元的原材料和价值15万元的辅助材料,加工厂收加工费20万元。
(5) 与丙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由丙公司按2003年—2005年实现利润的 30%支付。
(6) 与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用8万元(其中含装卸费0.5万元)。
(7) 与铁路部门签订运输合同,载明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20万元。
(8) 本年资本公积科目增加100万元;开立新增账簿6本。
(9) 与某村委会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一份,合同金额20万元。
(10) 接受外国某银行优惠贷款200万美元并书立合同,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美元与人民币汇率为1∶8.3,当月1日汇率为1∶8.2。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1)的印花税;
(2)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2)的印花税;
(3)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3)的印花税;
(4)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4)的印花税;
(5)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5)的印花税;
(6)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6)的印花税;
(7)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7)的印花税;
(8)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8)的印花税;
(9)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9)的印花税;
(10) 计算易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业务(10)的印花税。
某省会城市的一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9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8974万元,实现利润26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58万元,2005年度平均全年员工800人(其中食堂人员15人,医务室人员10人),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 已计人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960万元以及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68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当地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该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上交,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2) 企业会计账面年初结转的坏账准备金贷方余额5.4万元,当年发生坏账损失4万元,企业根据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又提取了坏账准备金,会计上坏账准备提取比例5%;
(3) 国债利息收入27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股息138万元,企业未入账;
(4) 当年6月1日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对外投资,借款期限3年。企业支付给银行的当年利息费用共计2l万元,全部计入了“长期投资”科目,会计认为不影响损益,未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45万元,广告宣传费160万元,全都作了扣除;经查上年仍有未扣除完的广告费240万元。
(6) 12月转让一使用过的自建办公楼,账面原值18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转让价45万元;转让一项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160万元,该项土地购进时的成本35万元,已摊销20万元,以上未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7) 11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中国老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1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148万元,向某灾区直接捐资30万元,已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8) “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还列支缴纳的违反环保法的罚款13万元,违反经济合同的违约金8万元,意外事故损失8万元,全都如实作了扣除。
(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工资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 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 计算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 计算国债利息、税后股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 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 计算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 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流转税费;
(8) 计算转让旧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 计算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 计算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的项目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11) 计算审计后该企业2005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制药厂(该制药厂增值税税率 17%,退税率13%),2006年4月期初留抵税额3000元,当月发生下列业务:
(1) 采购原材料,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额34000元;
(2) 内销产品,不含税销售额160000元;
(3) 出口货物一批,FOB价150000元;
(4) 为生产出口产品购人国内免税材料一批,价款50000元;
(5) 有一批折合人民币80000元的外销产品超过6个月单证不齐。
取得的专用发票,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 计算当月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总额;
(3) 计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
(4) 计算当月销项税;
(5) 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生产X牌卷烟,2005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 8月5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一批烟叶,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10万元,税款1.3万元。
(2) 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4万元,税款0.68万元。
(3) 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万元,税款 3.06万元。
(4) 8月16日,销售X牌卷烟1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5) 8月23日,销售X牌卷烟2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万元,款项存入银行。
(6) 本月采购过程中取得运输业的运费发票合计金额27万元。
注: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调拨价格为每标准箱1.3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的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计算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计算卷烟企业应缴消费税;
(3) 计算应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