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汽缸容量为1.6升的小汽车。该厂生产的小汽车全部符合低污染排放值标准,2006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另支付运费30万元。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2)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万元,已交消费税 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该轮胎用于组装小汽车,其期初余额为20万元,期末余额为25万元。
(3)进口小汽车发动机一批,向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合计为100万美元,其中购货佣金5万美元,国外运输费4万美元,保险费5万美元。发动机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国内运费发票上载明的运费为10000元,装卸费为3 000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7.9,以上款项均已支付,且已取得海关开出的完税凭证。
(4)销售小汽车200辆,含税销售单价为15万元,另按合同总额1%向购货方收取运费,实际支付运费6万元,收到运输部门开给本公司的运费发票。
(5)将特别生产的小汽车6辆拨付有关部门使用,小轿车的生产成本为8万元,成本利润率为8%。
(6)A公司上月留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 000元。
要求:
(1)计算本月进口货物应该缴纳的有关税金。
(2)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额、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消费税税率为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甲公司为家电生产企业,乙公司为商业批发企业,两者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外购原材料的不含税价格为2 7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取得,且已经经过认证。为人库材料支付运费79 500元,取得的运费发票上所列金额为:运费60 000元,装卸费4 500元,保险费6 000元,铁路建设基金9 000元。
②购进电焊机2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8 000元,增值税款为 8 160元,已经入库并投入使用。
③采取折扣销售的方式销售电视机一批,对每购买5台不含税单价为2000元的A型电视机的客户赠送不含税单价为500元的B型电视机1台。当月甲公司向某购物中心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
④5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商场销售300台A型电视机,每台不含税销售单价为 2 000元。合同约定,6月30日,甲公司可收回150电视机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到了90台货款。
⑤销售本公司使用过的2台小汽车,售价分别是90000元和117 000元。这两台汽车在固定资产登记簿所列原值分别为114 000元和105 000元。
⑥对某公司转让一项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170000元。
(2)乙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含与甲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购入商品一批,不含税价为6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为1 020000元,款项已支付,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②将本月购进的C型电视机6台赠送某常年客户。C型电视机账面的不含税单位售价为 3 000元,单位购进成本为2 000元。
③因电源故障造成展示的20台D型电视机被烧毁。D型电视机的单位购进成本为6 000元,进销差率20%。
④购买一批装饰材料,用于装修销售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300000元,税款为51 000元。
⑤当月向消费者个人直销商品取得销售收入14040 000元。
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某县百货站销售一批货物。已预收货款330 000元,当月由于运输方面原因货物尚未发出。
⑦将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245 700元,转作当期收入。
⑧接受某自行车厂委托代销自行车,厂方指定不含税单位售价300元,当月代销1 000辆,乙公司已将销货款全部支付给该厂,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0%的手续费。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
①6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E型电视机500台,不含税单价为4 5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及时供货,由甲公司负责送货,每台电视机收取运费11.70元,甲另外开具了普通销货发票。
②6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空调,不含税总价为1 500 000元,乙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原因,只支付了855000元的货款,并承诺余款下月付清。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为255 000元,并已开出提货单,有关单据已经经过税务局认证。
③6月20日甲公司以生产的60台A型电视机与乙公司的300套服装交换,各自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双方约定不再进行结算。乙公司每套服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00元。
7月初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申报的6月份应纳增值税、营业税情况如下:
(1)甲公司: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2000×300+2 000×90+90 000+117 000+4 500×500+85 500)×17%
=564 825(元)
进项税额=2 760000×17%+79 500×7%+8 160
=490 875(元)
应纳税额=564 825-490 875=73 950(元)
②应纳营业税额=11.7×500×3%+170 000×5%=8 675.5(元)
(2)乙公司:
销项税额=(14 040000+330 000+245 700)×17%+300×(1+10%)×1 000×17%
=2 540 769(元)
进项税额=1 020 000+51 000+4 500×500×17%+255000+300×1 000×17%
=2 218 500(元)
应纳增值税额=2 540 769-2 218 500=322 269(元)
要求: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计算的应交增值税、营业税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说明理由,并分别计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营业税额。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6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5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6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6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人民币)12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400元。
(3)丙于2006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7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 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 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 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6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独资),1998年成立,当年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盈利情况如下:
该企业外国投资者2003年将分回的2002年税后利润80万元用于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5年为扩大生产规模,该企业购进国产设备一台,价税合计187.2万元,企业已经按税法规定办理增值税退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30%,地方所得税免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该企业1998~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计算再投资退税额及200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4)计算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汽缸容量为1.6升的小汽车。该厂生产的小汽车全部符合低污染排放值标准,2006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零部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 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04万元,另支付运费30万元。有关单据已经经过认证。
(2)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万元,已交消费税 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该轮胎用于组装小汽车,其期初余额为20万元,期末余额为25万元。
(3)进口小汽车发动机一批,向购买方支付的价款合计为100万美元,其中购货佣金5万美元,国外运输费4万美元,保险费5万美元。发动机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0%,国内运费发票上载明的运费为10000元,装卸费为3 000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7.9,以上款项均已支付,且已取得海关开出的完税凭证。
(4)销售小汽车200辆,含税销售单价为15万元,另按合同总额1%向购货方收取运费,实际支付运费6万元,收到运输部门开给本公司的运费发票。
(5)将特别生产的小汽车6辆拨付有关部门使用,小轿车的生产成本为8万元,成本利润率为8%。
(6)A公司上月留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 000元。
要求:
(1)计算本月进口货物应该缴纳的有关税金。
(2)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额、增值税额和期末留抵的进项税额(消费税税率为5%,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某酒店2006年10月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1)经营客房取得房费收入36000元。
(2)经营餐厅取得收入45800元,其中有烟酒18000元。
(3)出租会议室取得租金收入6800元。
(4)经营保龄球馆取得收入15200元;经营歌舞厅取得收入24900元。
(5)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为150000元),取得收入350000元。
(6)从某企业购买烟酒共50000元,本月该企业在本舞厅共消费了53200元,双方商定
相互抵冲,差价不再结算,企业按50000万元开具营业税发票。
(7)处置酒店周边地区垃圾,向有关单位和居民收取垃圾处置费10000元。
该酒店上述收入均分别核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经营客房取得房费收入应纳营业税;
(2)经营餐厅取得收入应纳营业税;
(3)出租会议室取得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
(4)经营保龄球馆和歌舞厅收入应纳营业税;
(5)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纳营业税;
(6)与企业抵账行为应纳营业税;
(7)收取垃圾处置费应纳营业税。
资料: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经营范围为单一产品,产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3%,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2006年1~3月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业务如下:
(1)2006年1月,外购辅料l0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7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400万元验收入库,款项均未支付;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万元。
(2)2006年1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6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 100万元,上述款项均未收到。已知企业本月采购的辅料全部用于产品的生产中,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销售业务中对应的进项税额。
(3)2006年2月,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 25万元,保险费用15万元,支付购货佣金30万元,已知该料件的关税税率为30%,料件已经报关进口,并取得海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料件的增值税税率为17%)
(4)2006年2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800万元,外销货物200万元。
(5)2006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50万元,本月领取其中的10%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中。
(6)2006年3月,将上年购进的料件发给某加工厂加工生产与本企业同类型的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的加工费为80万元,辅料为20万元,月末将其粘贴本企业的商标对外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取得外销收入1000万元,同月本企业无境内销售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企业2006年1月份的应纳(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企业2006年2月份的应纳(应退)的增值税;
(3)计算企业2006年3月份的应纳(应退)的增值税。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矿山机械设备,2006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涉税业务:
(1)2日,购进原材料一批,价款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材料运费500元,取得运费定额发票。
(2)5日,企业接受另一单位捐赠材料一批,价值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尚在运输途中。
(3)6日,企业销售矿山机械设备一批,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由本企业非独立核算车队运输送货上门,取得运费收入0.5万元。
(4)8日,以旧换新销售矿山机械设备一批,旧货作价18万元,实际收到款项40.5万元。
(5)12日,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矿山机械设备,应收款项共计14.04万元,双方协定购货方分两次付清全额款项,本月支付50%,下月支付50%货已发出,但购货方称现金流量不足,本月未支付。
(6)18日,仓库管理不善,部分原材料和产成品被盗。企业作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5
贷:原材料 4
库存商品 2.5
经查该企业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80%。
(7)22日,取得甲公司抵付原欠货款的材料一批,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万元。
(8)25日,企业应客户要求特制一台矿山机械设备用于对其出租,每年收取租金4万元,该设备生产成本为25万元。
假设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假定企业货物及材料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
已通过认证,上期五留抵税款。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外购原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销售产品产生的销项税额;
(4)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产生的销项税额;
(5)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
(6)原材料和产成品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取得抵债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8)该企业2006年10月份应纳增值税。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也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除税收实体法以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